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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检察普法】 关于“非法狩猎罪”二三事

【字号:    】        时间:2022-12-02      

 (通讯员 宁咏歌 张敬恒,京山市检察院办理了多起非法狩猎案件。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,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,本文以“非法狩猎罪”为切入点,向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:“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”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第六十六条规定: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(一)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;(二)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;(三)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;(四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  什么是“禁猎区,禁猎期,禁用的工具、方法”?

  禁猎区:《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》规定:荆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。 

  禁猎期:《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》规定:禁猎期从2020年4月26日起。

  禁用的工具、方法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禁止使用毒药、爆炸物、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、猎夹、地枪、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,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、歼灭性围猎、捣毁巢穴、火攻、烟熏、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,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、电子诱捕的除外。

  野生动物是整个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,保护生物多样性,就是保护人类自己。在此,我们倡议:爱护环境,遵纪守法,保护野生动物,共建美丽家园!